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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体育部门为何无法独自兜底漂流、卡丁车场所安全
发布时间:2026-03-27 20:52:13

  

浅论体育部门为何无法独自兜底漂流、卡丁车场所安全(图1)

  有观点认为“对于漂流场所,《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属于强制性标准,由体育行政部门负责监督实施”。对此,笔者围绕漂流、卡丁车等项目的监管问题进行粗浅分析,请大家批评指正。

  这是发布在国家体育总局官方网站上的关于“卡丁车经营场所属于体育部门监管吗?”的答复。可见体育部门本身并没有直接参与卡丁车经营场所的监管,对于卡丁车赛事活动的监管职责具体有协会(如答复中的“中国汽车摩托车运营联合会”)。并且答复中提到市场监管等部门、地方政府的监督管理。

  国家体育总局体育科学研究所副研究员、该系列标准主要起草人黄希发在《大众标准化》2014年第2期发表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体育场所开放条件国家标准解读》:“2009年国务院《全民健身条例》规定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实行经营许可制度。作为行政许可的配套措施,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的支持下,国家体育总局提出了21个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

  《GB 19079系列标准释义》(冯连世主编,中国标准出版社2015年出版),第一章“绪论”:“为贯彻落实《全民健身条例》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制度,国家体育总局提出了21个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

  因此,《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系列标准(GB 19079)制定的目的是为行政许可提供统一的技术依据。这套强制性标准覆盖了包括游泳、滑雪、攀岩、潜水、蹦极、卡丁车、漂流、轮滑、滑翔伞等在内的大量项目,其制度设计逻辑是“先有标准,后有许可”——即通过国家标准明确开放条件,再通过许可制度保障执行。

  然而,这一制度设计在执行层面出现了“断kaiyun体育网页裂”。2013年,国家体育总局会同有关部门正式公布《第一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公告》,最终纳入经营许可范围的项目仅剩四项:游泳、滑雪、潜水、攀岩。卡丁车、漂流、蹦极、滑翔伞等项目虽拥有强制性国家标准(GB 19079.2、GB 19079.11等),却未被列入高危许可目录。这意味着,这些项kaiyun体育网页目“有标准、无许可”——标准虽具有法律强制力,但缺乏配套的准入许可制度,体育部门无法通过“吊销许可证”或“不予许可”等事前手段实施有效监管。

  更值得注意的是,2018年无锡市体育局《关于贯彻无锡市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的实施意见》修改,明确将原有的“卡丁车、漂流、蹦极”等14个项目从地方高危险性项目名单中剔除,改为严格对照国家目录执行。广州市体育局2020年亦在答复中明确:蹦极、卡丁车等项目“目前不需要办理高危审批”。此情况,与《福建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修订后的内容一致,明确体育部门仅对高危项目有处罚权。

  因此,没有与强制性标准(《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配套衔接的经营许可,导致了体育部门对卡丁车、漂流等项目的监管困境。

  正如上面所说明的情况,目前体育部门对漂流、卡丁车等非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监管,目前陷入了一个“有标准、无许可、处罚权模糊”的困境。体育部门监管漂流、卡丁车最大的难题是:法律依据缺失——“许可”与“标准”脱钩。根据《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体育部门对体育场所最有力的监管手段是“行政许可”。但由于国务院未将漂流和卡丁车列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体育部门无法实施许可管理。如,对于卡丁车,即使其不符合GB 19079.2-2005《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 第2部分:卡丁车场所》,因为没有许可证可吊销,体育部门也无法适用高危项目的罚则。而,目前对于高危项目(如游泳)不符合GB 19079.1标准,体育部门可直接吊销许可证并罚款。

  如果仅从体育部门监管、执法角度处罚,现实中目前难以突破上述的难题。那么,真的没招了吗?

  (一)《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并非单一文件,而是一个包含1项推荐性总则和27项强制性分则的标准系列。如下:

  卡丁车场所:GB 19079.2-2005 第2部分:卡丁车场所,主要规范配备持证技术指导人员、车辆年检、安全装备等。

  漂流场所:GB 19079.11-2005 第11部分:漂流场所,主要规范河道安全评估、救生设备、救援预案等。

  (二)请注意,《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除了总则是推荐性标准外,27项具体项目的标准为强制性标准。因此,可以适用、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

  第二条本法所称标准(含标准样品),是指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

  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第三十六条生产、销售、进口产品或者提供服务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企业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不符合其公开标准的技术要求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生产、销售、进口产品或者提供服务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处,记入信用记录,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公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违反《标准化法》和本条例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责令限期改进,并可通报批评:

  第三十三条生产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应当责令其停止生产,并没收产品,监督销毁或作必要技术处理;处以该批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对有关责任者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商品的,应当责令其停止销售,并限期追回已售出的商品,监督销毁或作必要技术处理;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该批商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的罚款;对有关责任者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进口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应当封存并没收该产品,监督销毁或作必要技术处理;处以进口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对有关责任者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本条规定的责令停止生产,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关键条款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四款):本条规定的责令停止生产,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以及《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等法律法规,需要体育部门与市场监管部门共同监管卡丁车、漂流场所。以漂流场所为例,可能会有诸多专业问题:河道安全、行洪影响(水利部门)、设施设备安全(市场监管、大型游乐设施)、救生员、漂流技术指导(体育部门)、A级景区服务质量(文旅部门)等等。

  毕竟,随着社会发展,已经不是一个部门就能兜底一类场所了。解决之道不是寻找一个“全权负责”的部门,而是建立多部门协同的治理机制。与其争论“该由哪个部门兜底”,不如推动地方政府层面出台《高风险旅游项目联合监管办法》,建立联席会议、联合检查、信息共享、执法协作等机制,实现从“单部门兜底”到“多部门共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