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月12日,辽宁省消防救援局公开发布了新修订的《辽宁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重点单位涉及商场、宾馆、幼儿园、医疗机构、国家机关、广播电台、火车站、博物馆等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的场所。
省消防救援局要求,各单位要对照标准认真自查,符合界定标准的单位要主动向属地负有消防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申报;有固定经营场所且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如符合企业登记标准,且经营规模符合界定标准,也应当依法主动申报。
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
(一)单体建筑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平方米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以及设置在地下、半地下建筑面积大于500平方米且经营可燃商品的商场(商店、市场);
(三)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平方米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地下、半地下建筑面积大于500平方米的公共餐饮场所;
(六)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平方米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具有健身休闲功能并向公众开放的保龄球馆、台球馆、旱冰场、美容院、棋牌室等营业kaiyun体育全站入口性健身、休闲室内场所;
(七)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平方米或总建筑面积大于500平方米的下列公共娱乐场所:
3.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酒吧和餐饮场所(包括分时段演艺功能的餐饮场所);
二、医疗机构、康复机构、老年人照料设施、儿童福利机构、寄宿制的学校、托管机构、托儿所、幼儿园、母婴服务机构:
(一)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平方米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医院、疗养院、康复中心、医疗美容等具备医疗性质的公共场所;
(二)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平方米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母婴服务机构;
(三)住宿建筑面积任一层大于1500平方米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寄宿制学校、培训机构;
(五)住宿建筑面积任一层大于1500平方米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寄宿制托儿所、幼儿园、儿童福利院;
(一)候车厅、候船厅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客运车站、火车站和客运码头;
六、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
(二)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平方米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展览馆、纪念馆、陈列馆;
(三)单体生产厂房或仓库具有丙类火灾危险性,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作业人数超过50人,人均建筑面积小于20m2的生产制造类企业或具有分拣、加工、包装作业功能的仓储物流类企业(含员工宿舍);
(一)国家级、省级、市级或承担国家重点科研项目且具有火灾危险性的科研单位;
十一、下列建筑或场所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要求,实行严格管理,建筑或场所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管理单位应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一)高层办公楼(写字楼)、公寓楼(除住宅外)、综合楼、财贸金kaiyun体育全站入口融楼、科研楼等高层公共建筑;
(三)单个场所建筑面积达不到重点单位界定标准,但建筑总面积超过5000平方米的多种功能、业态场所混合相连通的建筑;
(五)固定资产(建筑、设备等)登记价值超过1亿元的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加工企业;
十三、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身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单位。
1.“以上”“大于”“超过”含本数,“以下”“小于”“不超过”均不含本数;
2.各市消防救援局可立足辖区发展现状和火灾防控实际情况,对本标准中面积、房间数、人数等相关界定指标适当下幅调整,制定本地区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实施意见,并报省消防救援局备案;